泰安市养老院星级评定事项指引和办事要求

日期:2023-01-29 来源:

  一、评定对象及条件

  评定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备案、管理或指导的养老机构(含乡镇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含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正常合法运营一年以上;

  (三)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定依据及等级划分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评定分值表执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山东省《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2722-2015)执行,共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三)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山东省《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执行,共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三、评定程序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一)养老服务设施自评。各县区民政局组织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山东省《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 2722-2015)和山东省《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要求和标准进行自评,并书面提交至所在县区民政局。提交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情况简介;

  2、《泰安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或《泰安市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申请表》或《泰安市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申请表》

  3、《泰安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表》或《泰安市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评分表》或《泰安市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评分表》。

  (二)县级初评。各县区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参评资质和自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评定条件的将相关简介、申请表、评分表、得分表和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进行整改提升。

  (三)市级复评。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民政局申报情况,委托具有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结合养老服务设施自评情况,采取审查资料、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做出评定结论。

  (四)公布结果并授牌。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结果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民政局颁发相应的评定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四、评定管理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应当重新评定。

  (一)市民政局在每年开展等级评定的同时对已评定养老服务设施等级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养老服务设施低于现有等级要求,或存在闲置、挪作他用现象,或查出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出现欺老虐老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奖补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作出降低或取消相应等级资质的处理,换发或收回证书牌匾,并根据情况收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给予关停等处理。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养老服务设施在2年内不得提出高于原等级的评定申请。

  (二)已评定养老服务设施在有效期内满1年可申请高一级的晋级评定,评定结果较初次评定提高的,换发相应证书牌匾,同时享受新等级的奖励补贴标准。

  (三)已评定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将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将评定结果作为信誉证明。养老服务设施获得等级评定的,将作为享受各级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可优先获得评先树优等活动的推荐。等级评定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的,收回原证书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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