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对象及条件
评定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备案、管理或指导的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含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正常合法运营一年以上;
(三)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定标准及等级划分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评定分值表执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山东省《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2722-2015)执行,共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三)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山东省《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执行,共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三、评定程序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管理及评定由烟台市民政局统一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由各区市负责实施,四级、五级由市级负责实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一)自评。各区市民政局组织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山东省《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 2722-2015)和山东省《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要求和标准进行自评,并书面提交至所在区市民政局。提交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烟台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或《烟台市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申请表》或《烟台市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申请表》
3、《烟台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表》或《烟台市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自评表》或《烟台市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自评表》。
(二)初评。各区市民政局对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参评资质和自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评定条件的将相关简介、申报表、自评表电子版、纸质版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进行整改提升。
(三)复评。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市民政局申报情况,委托具有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结合养老服务设施自评情况,采取审查资料、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做出评定结论。
(四)公布结果并授牌。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结果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评定管理
对已评定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 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高一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
五、咨询电话
烟台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烟台市莱山区人防大厦17楼)
泰安市养老院星级评定事项指引和办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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